土地确权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和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登记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土地登记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包括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步骤,以确保土地权属的明确和合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该办法提供了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程序和方法,用于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内容和确认方法。
其他相关文件和证据
包括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城镇地籍调查资料、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法院判决等。
这些法律、法规和文件共同构成了土地确权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确保土地权属的明确、合法和有效。在实际操作中,应以这些依据为准绳,通过土地登记、地籍调查等手段,确认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