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权体系中,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最为密切。物权规范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债权则规范财产的流转关系。而在财产关系的运作过程中,物权是债权的起点和最终归属,债权则是人们获得和实现物权的桥梁与手段。物权为支配权、绝对权,债权为请求权、相对权, 由于两者权利本质属性的差异,物权优先于债权为物权法乃至民法的重要原则。其又具体表现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皆优先于债权。
一辆车引发的爱恨情仇为哪般?
案情简介
A与B为昔日好友,协力做好驾校工作,A曾为驾校校长,B为驾校教练员。二人虽是上下级关系,但也能和和睦睦,友好相处。
谁知,两人之间却因一辆教练车的归属而闹得不可开交,B从驾校辞职后,几次想将车拖走,A故而阻止,并将车门锁全部更换,导致两人关系破裂,B将A告上法庭,二人在法庭上针锋相对。
法院判决
定襄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B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案涉车辆拥有所有权,故驳回B的诉求。B不服上诉至忻州中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理由如下: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涉案车辆登记所有人为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购车合同亦并非B签订,故B代付部分车款、缴纳部分车辆保险费的行为与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构成债权债务合同关系。B主张双方对于车辆所有权另有约定,其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予以证实,且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对此也不予认可。故一审法院根据证据规则,按照现有证据判决车辆所有权并不归属于B,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无不当。至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另行主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说法
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属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没有追及性;物权为对世权,债权为对人权;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由于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主义,对于那些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常可以通过债权来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对于那些违反物权法定主义规定创设的“物权”,虽不发生物权的效力,但可以转换为相应的债权,产生债权的效力。
通过案例分析,希望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当增加一些物权知识,明白如何取得物权和如何行使物权保护的权利,法官温馨提示三点:1、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必须要登记,交付也是必要的手段,没有交付也会影响物权权利的真正实现。2、动产物权的取得必须要交付,交付的手段有几种,但是必须能实现交付的目的。车、船、飞行器等特殊动产还需要依法办理登记,但是登记并不影响因交付发生的动产物权变动。3、法律永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权利的取得和权利的维护,都需要权利人的主动作为,而不是等到权利丢失后,才去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