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具有以下效力:
存货人凭仓单领取仓储物的效力: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盖章后,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移转保管物的效力:
仓单的转移意味着仓储物所有权的转移,保管人应向持有仓单的人返还仓储物。
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仓单代表仓单上所列货物,谁占有仓单就等于占有该货物,仓单持有人有权要求保管人返还货物,也有权处理仓单所列的货物。
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
仓单是存货人与保管人之间订立的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签发仓单即证明合同的存在。
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仓单持有人向保管人提取仓储物时,应当出示仓单,保管人一经填发仓单,持单人对于仓储物的受领,应当出示仓单并缴回仓单。
权利质押担保:
仓单可以作为有价证券设定权利质押担保,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权利质押。
处理仓储合同纠纷的依据:
仓单也是处理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关于仓储合同纠纷的依据。
综上所述,仓单在仓储关系中具有多重法律效力,不仅是货物所有权和提取权的凭证,还能证明仓储合同的存在,并可用于权利质押和纠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