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劳保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确保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劳动报酬权利,禁止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歧视女职工,不降低其工资待遇,不解除劳动合同。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健康及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
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合理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其生理机能的工作。
四期保护
经期保护:
禁止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孕期保护: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女职工减轻工作或调换轻便工作,禁止安排夜班工作,怀孕满7个月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
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具体产前产后假内容各有规定。
哺乳期保护:禁止女职工在哺乳期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
如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第四级强度的体力劳动作业、建筑业脚手架装卸或电力高空作业、负重作业等。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必须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
这些措施旨在全面保障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