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认定时间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具体而言,累犯是指曾经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五年之内又犯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这一期限的计算方式如下:
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特殊累犯:
因犯特定之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因此,无论是普通累犯还是特殊累犯,都需要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才能构成累犯。超过这一期限的,不再认定为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