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可以因病退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因战、因公致残
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士官,可以办理病退安置。
因病医疗期满
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也可以办理病退安置。
具体疾病或伤情
某些特定的疾病或伤情,如长期重度呼吸困难、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恶性室性心动过速、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等心血管系统疾病。
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如中度癫痫等。
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等消化系统疾病。
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等泌尿系统疾病。
1至4级的工伤或职业病致残者。
精神疾病
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郁症、双相情感障碍、抑郁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痴呆症、精神发育迟滞等。
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精神病性精神发育迟滞、精神病性精神发育障碍等。
肢体残疾
四肢瘫痪、肢体缺失、肢体发育不全等。
脊髓损伤、脊髓炎等。
智力残疾
智力发育迟滞、智力低下、智力障碍(轻度、中度、重度)等。
自闭症、脑性瘫痪、脑性麻痹等。
其他
癫痫、重症肌无力、特发性炎性肌病等。
综上所述,士官因病退的条件较为宽泛,涵盖了因战、因公致残以及因病医疗期满且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具体的病退条件和医学鉴定标准,建议参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及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