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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日期以哪个为准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6 09:32:06    

举证期限的确定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起算点:

举证期限通常从被告收到诉讼通知书之日起算,或者从答辩期结束之日起算(默认为15天)。

协商与指定:

举证期限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法院认可。如果由法院指定,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且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特殊情况:

如果举证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则举证期限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天。

逾期后果: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可能会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法院裁量权:

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有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证据交换:

在某些情况下,原告或第三人需要在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总结来说,举证期限以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准,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如果有特殊情况或困难,应及时与法院沟通申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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