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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登记有什么规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21:54:57    

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登记申请

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

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登记机构职责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并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或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登记范围

不动产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下列不动产权利需要依照条例规定办理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

登记簿与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其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查询与复制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法律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效力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合法性、准确性和透明度,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不动产交易的安全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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