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命令说是 一种法律理论,由19世纪英国分析法学的首创者约翰·奥斯丁提出。该理论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以制裁作为后盾。奥斯丁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系统地阐述了这一观点,他认为法律或规则就是一个命令,包含做某事的要求和违背该要求而面临的“恶果”。这种命令是由国家的主权者所发布的,与上帝或雇主对雇员的命令有本质区别。
法律命令说的核心要素包括:
主权者:
法律是由主权者(如国家)制定和发布的。
命令:
法律是一种希望或要求,要求人们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
制裁:
如果人们不服从法律命令,将会面临某种形式的制裁或惩罚。
法律命令说将法律视为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规范,旨在确保社会成员按照主权者的意志行事。这一理论为分析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提供了一个重要框架。然而,它也受到了一些批评,特别是关于其是否能够完全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法律(如道德、宗教等)以及是否充分考虑到法律的社会性和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