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规,以下文件是必须公开的: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此外,不同级别的政府及其部门还有各自的重点公开内容,例如: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需要公开的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城乡建设和管理、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征收或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及其补偿情况等。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的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这些信息的公开旨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