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擅自制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
广大市民及中外游客:
为进一步加强西双版纳机场净空区域环境管理,保障民航飞机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根据《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西双版纳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企业、组织或个人一律禁止在景洪辖区内制作、销售和燃放孔明灯(许愿灯)。
二、因举办民族重大节日活动,确需制作、购置及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的有关单位、傣族村寨和宗教活动场所,须提前15日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书面批复意见开展活动。
三、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景洪市公安局、景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机场管理部门等要加强对乡镇及城区、小区、广场、公园和澜沧江沿岸等重点区域巡查,发现企业或个人擅自制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销售气球的,要依法查处。
四、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擅自制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的企业或个人,将依据《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有关处罚规定,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各乡镇(街道办)、农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宣传、教体、运政、机场、文旅等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媒体和公共信息公开栏等各种形式,教育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擅自制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的行为。
景洪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日
来源:景洪发布
编辑:汤维
审核:钟玲
终审:彭德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