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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有了长效“定心丸”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2 22:18:00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民营经济发展的里程碑事件。这部法律是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的定海神针,是民营企业有恒产、民营企业家有恒心的长效定心丸,是保护与促进民营经济的根本大法,是民营经济友好型法律规范体系的龙头法,是“两个毫不动摇”方针的法律化、制度化与体系化。

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的核心细胞,是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2024年,全国登记在册经营主体已达1.89亿户,其中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习近平总书记高度肯定民营经济的“五六七八九”贡献,包括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与90%以上的企业数量。因此,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民营经济促进法》坚持了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目标导向相结合的立法精神,确立了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利合作、平等监管与平等保护等六项核心原则。

《民营经济促进法》体现了地位平等原则。其一,法律地位要平等。民企与国企不仅在民商法、行政法与刑法等实体法中的地位平等,而且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平等。其二,经济地位要平等。“五六七八九”的经济贡献足以表明,民企与国企在经济地位上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其三,政治地位也要平等。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语重心长地指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经济基础。其四,社会地位要平等。因此,《民营经济促进法》强调保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包括但不限于名誉权),地位平等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主旋律。

《民营经济促进法》捍卫了共同发展原则。企业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都是平等的,没有贵贱高低之别。“国进民退”论与“民进国退”论都是不理性的。国企与民企之间不是你死我活、你有我无的零和游戏,而是百舸争游、你追我赶、相互促进的竞争关系,以及平等互利、诚信自愿、多赢共享的伙伴关系。监管者与裁判者都不得先入为主地预设“谁吃掉谁”的结论,不得歧视任何企业,也不得对任何企业揠苗助长。任何企业的沉浮与枯荣都只能靠市场的千锤百炼与自由选择。

《民营经济促进法》捍卫了公平竞争原则。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之源,公平竞争的前提是自由竞争。既要加强对假冒伪劣、傍名牌、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也要严肃查处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无论民企,还是国企,只要滥用垄断优势、侵害中小企业竞争权益,立法者与执法者都应一视同仁。国有企业就是全民的企业,更应率先垂范。《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章专门规定“公平竞争”,可谓用心良苦。

《民营经济促进法》彰显了互利合作原则。民企与国企各有其美。为促进资源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建设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应当鼓励国企与民企基于意思自治、平等互利、多赢共享、各得其所的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开展公平交易与互惠合作。该法禁止国企拖欠民企账款。为预防国资流失、保护民企权益,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恪守“程序严谨、信息透明、对价公允”的法治理念。只有如此,才能做到民企敢投、国企敢干、外企敢来。

《民营经济促进法》确立了平等监管原则。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第四章“科技创新”、第五章“规范经营”、第六章“服务保障”与第八章“法律责任”都体现了严管厚爱、宽柔相济的理念。政商关系攸关民营经济的沉浮与枯荣。厘清政商边界、实现政商良性互动的关键在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亲”强调服务型政府、勤勉政府。“清”强调法治政府、廉洁政府、阳光政府、责任政府与诚信政府。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各级政府在执法与监管工作中都要一碗水端平。要严禁“看客下菜”的选择性执法。

《民营经济促进法》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第七章“权益保护”聚焦民企维权的痛点、难点、热点、疑点与争点问题,设计了依法、平等、精准、有效、及时、公平保护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权益的路线图与红绿灯。为根治“远洋捕捞”等趋利性异地执法乱象,该法重申法治原则。为保护民企免于遭受违法的查封、扣押与冻结措施的财产损害,该法强调标本兼治,源头治理。为遏制地方政府在政商关系中恃强凌弱与“新官不理旧账”等失信行为,该法既从正面谆谆教诲地明确行为规范,也从反面厉言正色地设置了法律责任。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不能空转。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是立足长远的经济工程、标本兼治的法治工程、关乎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民富国强的政治工程。当前,要通过立改废释纂等配套立法举措,全面清理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体系,全面构建民营经济友好型的规范体系。此外,还要抓紧构建民营经济友好型的企业理性自治体系、行业协会与商会自律体系、行政监管体系、仲裁与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裁判体系、社会协同共治体系以及学术评价体系。因此,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不是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终点,而是优化民营经济友好型法治生态环境的新起点。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作者:刘俊海

编辑: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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