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一次,强制报告制度立功了。据《检察日报》报道,近日,由河南省宜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涉嫌强奸犯罪一案开庭审理。李某某的落网,当地医院的一名妇产科医生“功莫大焉”。
今年2月,宜阳县公安局接到该医生的报告,其称在为一名13岁女孩检查身体时,发现女孩已经怀孕,疑似遭受性侵害。公安机关将此线索通报给宜阳县检察院,该院立即依法介入,协同公安人员开展调查并启动“一站式”保护机制,对涉案未成年人一次性开展询问、检查等取证工作。通过询问,初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
当然,从深层次看,性侵未成年人不法分子的落网,还应归功于强制报告制度的建立。2020年5月7日,《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印发实施,由最高检、国家监察委、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门共同建立的这项重要制度,明确规定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其中就包括了医生。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应报不报、漏报等问题仍然存在。在这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也是如此,宜阳县检察院通过倒查发现,涉事学校有关老师在发现学生遭受性侵后,既未向主管部门报备,也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仅对涉案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分明是一起性质极其恶劣的严重刑事案件,当事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受害者是未成年人,有关老师竟然是非不分,想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是何等糊涂。
在强制报告的链条中,每一个环节都不能缺失。《意见》明确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这些主体涵盖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各层面各领域,任何一处失守,都意味着性侵罪行可能被掩盖,不法分子可能逃逸于法网之外。
回到这起案件,对于涉事学校的有关老师,该追责的须严厉追责。根据有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对涉事老师至少应有处分,追究刑事责任也并非不能。当然,追责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警醒当事人以及更多的责任主体更好履行法定责任,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从优化制度设计来说,还应当进一步明确追责后的反馈机制,确保错责相一致,不能高举轻放,从而形成完整的闭合回路,这样才能为未成年人群体撑起一方更坚固更安全的天空。□ 柳宇霆(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