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扣留提取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一般情况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复杂情况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鉴定期间
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间,但应当将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综上所述,扣留提取期限一般为30日,但在复杂情况下,经过批准可以延长30日,总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需书面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