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实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监督权
纪委有权对党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这包括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问责权
纪委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执纪权
纪委有权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并对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进行受理和审查。
监察权 (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后):
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人事权
在党委讨论干部的任用尤其是提拔问题时,纪检部门有一票否决权。纪委书记可以对某些人提出不行或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意见,从而影响干部的提拔进程。
财权
纪委在反腐败工作中,对腐败分子采取的扣押财产、对行贿人收缴的保证金等措施,通常通过财政转手后返还给纪委作为经费。这使得纪委在财务上有一定的自主权和操作空间。
无限侦查权
纪委在反腐败调查时,可以采取“双规”等措施限制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并且这种限制没有任何法定时限。纪委在查案过程中,可以不经任何法定程序,随时传讯任何人。
准司法权
纪委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作出一些类似司法的决定,如对腐败分子进行立案和“双规”,这些措施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司法权的性质,但不受法定司法程序的约束。
综上所述,纪检部门在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反腐败斗争、监督公职人员等方面拥有广泛的实权。这些权力使得纪检部门在党内和国家层面都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影响力。然而,这些权力的行使也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确保权力不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