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政策由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其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审核确认低保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和初审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则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乡镇(街道)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受理申请。
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1. 申请条件:
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请人需具有农村户口或城镇户口。
2. 申请流程:
申请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建议:
申请低保时,请确保所有材料齐全,并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以获取详细信息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