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的诉讼费应当在以下情况下交纳:
败诉方承担诉讼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诉讼费应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及时交纳:
如果被告败诉,并且法院支持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诉讼费的,被告需要到法院交诉讼费。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缴纳方式
直接到法院财务部门缴纳:
被告拿到法院判决书后,根据判决结果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可以直接到法院财务部门缴纳。
银行代收:法院采取银行代收方式的,被告可以直接到代收银行缴纳诉讼费,将银行收款凭条交到法院财务部门。
缴纳时间
立案时交纳:诉讼费应当在立案时就立即交纳。如果当时没有带钱,法院会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在7天之内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按主动撤诉处理。
收到缴费通知书后7日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如果被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在败诉并被判决支付诉讼费后,按照法院的通知及时到法院财务部门或通过银行代收方式交纳诉讼费,并且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