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态度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关联交易做出了中性的价值评判,我国并非一概禁止关联交易,仅禁止的是那些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当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商业现象和中性经济行为,正当的关联交易不仅不会损害公司利益,还能够稳定交易关系、节约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风险和助益公民事发展。
二、什么是关联交易?
我国《公司法》并未对关联交易做出概念性规定,但在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了关联关系的概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目前,学界通说通点将关联交易分为直接自我交易与间接自我交易。直接自我交易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与公司之间的交易,间接自我交易是指除了直接自我易之外的关联方与公司之间构成的关联交易。
三、如何规范关联交易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
《公司法》将关联交易报告的主体规定为董监高,并未包括实控人、控股股东,对于这两类主体的关联交易可以通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批准程序。
《公司法》将关联交易报告的审查主体交给股东会或董事会,相较旧公司法而言,增加了董事会的审批主体,同时,在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关联董事回避机制。
《公司法》不禁止关联交易,公司法保护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的实质要件是公平。
四、不当关联交易的救济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监高不当关联交易所得收入归入公司。
1.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不当关联交易中负有责任的董监高;
2.公司不起诉时,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作为原告,以实施不当关联交易行为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五、关联交易的正向运用
关联交易本身并不被法律所禁止,当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的效益时,要积极促进关联交易的进行,在公司章程上为关联交易提供积极的通道。如控股股东名下的几家企业相互之间存在业务往来时,为避免关联交易受其他股东投票之影响,就需要规避现有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条款,积极促进关联交易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