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职生活费的标准根据不同的退职条件、缴费年限以及地方政策有所不同。以下是几种常见的退职生活费计算方式及标准:
一般标准
退职生活费一般每个月5000元。
根据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具体标准是以退职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同时发给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鲁劳社29号文件规定的120元调节金继续保留。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其他特殊情况
1934年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建议
退职生活费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个人的退职条件、缴费年限以及当地的具体政策来确定。建议咨询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最准确的退职生活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