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回避主要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因个人关系、利益冲突或其他不当关系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书记员在以下情况下应当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这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这包括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书记员自身的利益,这种利害关系可能是法律上的,也可能是事实上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这包括除上述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例如与当事私交甚笃的同学、朋友或与当事人积怨很深的仇人、对手等。
书记员在回避制度下,不仅包括审判人员,还包括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这些人员如果具备上述任一情形,也必须回避,以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
总结
书记员回避是为了避免因个人关系、利益冲突或其他不当关系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如果书记员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法院也有责任作出相应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