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调解的原因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降低法官自身风险:
法官通过调解可以避免案件进入复杂的二审程序,减少因改判或发回重审而可能带来的工作压力和风险。
节省司法资源:
调解是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缩短案件处理时间,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
提高效率:
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且执行程序简便快捷。与判决书相比,调解书能够更快地得到执行,从而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
自愿和合法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全面解决纠纷:
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可以对原审判决过的请求进行调解,也可以对原审应当判决而未予判决的请求进行调解。此外,如果当事人新增请求,二审法院也可以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避免不必要的上诉:
如果当事人能够通过调解达成一致,就可以避免进一步的上诉程序,从而节省时间和精力。
综上所述,上诉调解不仅能够降低法官和法院的风险,提高司法效率,还能确保纠纷得到全面和合法的解决。因此,在二审程序中,法院和当事人都有动机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