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规,以下财产不能用于出资:
劳务或经验:
劳务和经验既难以估价,也不能转让,因此不能作为公司的出资。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例如金融许可证、道路经营许可证等,不属于资产,不能转让,因此不能用于出资。
人脉资源:
人脉资源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无法转让,不属于可以转让的财产,不能用于出资。
名誉、名声:
良好的声誉和名声虽然可以为企业创造巨大价值,但无法转让,因此不能作为出资。
信用:
信用虽有价值,但难以对其价值进行准确衡量与计算,因此不能用于出资。
自然人姓名:
自然人姓名具有人身属性,虽然非常有声望的人姓名存在潜在价值,但无法转让,因此不能用于出资。
商誉:
商誉难以进行估价,且具有可变性,因此不能作为出资。
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目前在我国尚未成熟,没有达到可以用其出资的阶段。
设定担保的财产:
设定担保的财产存在权利瑕疵,一旦被行使担保权,将给公司造成损害,因此不能用于出资。
综上所述,这些财产由于各种原因,如难以估价、无法转让、具有人身依附性等,均不能作为公司的出资。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这些财产作为出资,以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