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的评定通常由以下部门负责办理:
工伤引起的伤残
向当地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劳动能力评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
可向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的民事、刑事审判庭提出鉴定申请,由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评定。
一般人身伤害案件
向法院或指定鉴定机构申请。
无致害人或军人伤残
分别向民政部门或军队指定医疗机构申请。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对于没有工作单位或因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司法鉴定中心
对于非工伤原因导致的伤残评定,也可以向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发生工伤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在治疗终结后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评定。
进行伤残鉴定时,通常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病历资料(病历、诊断证明、治疗记录等);
医学检查证明(医院或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检查证明);
其他相关材料(如X光、CT等检验资料)。
请注意,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联系当地相关部门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