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贷的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
没有正常职业、性格脾气不稳定的人:
这类人往往只认钱不认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或集资诈骗罪。
较为富裕的普通人家:
这些人家有一定积蓄,但财力不雄厚,放贷对象主要为经济困难的居民和个体工商业者,放贷期限一般在一年之内,收益率大约为年息10-20%之间。
国家公职人员:
特别是有一定灰色收入的人,他们在个人放贷族群中占有相当比重,放贷对象主要为效益较好的国营及民营企业,放贷期限较长,一般3—5年不等,收益率在200%一500%之间,甚至更高。
专门从事投资和融资的民间机构:
这些机构放贷指向为风险较小的单项工程和单个生产经营项目,期限不定,收益率在年息60%一80%之间。
非法或黑社会性质的中介机构:
这些机构利用信用卡套现等形式取得资金去放高利贷,或以贷养贷,放贷对象一般为个人或个体商户。
需要注意的是,放高利贷在我国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