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主要变动包括:
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新制度
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
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更明晰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追究家庭暴力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过错赔偿原则写进新规定
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冷静期制度
协议离婚有30天的离婚冷静期,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请求另一方补偿。
分居满一年可解除婚姻关系
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隐瞒严重疾病可撤销婚姻
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患有严重疾病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其他变动
婚姻法对婚姻登记、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夫妻债务等各方面都进行了调整。
对于8周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以上变动体现了法律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的适应,以及对妇女、老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保护的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