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宪法自1982年通过以来,共经历了五次修订,以下是每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和修改点:
1988年4月12日
确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对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做了修改,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3月29日
在宪法序言中更加完整地表述党的基本路线,增加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等内容。
将宪法第十五条关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删去宪法第八条中的“农村人民公社”,增加规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容。
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改为五年。
1999年3月15日
确认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
规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明确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
将宪法第28条“反革命的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3月14日
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
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2018年3月11日
更好地体现了全党和全体人民的意志,更好地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