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社区矫正的犯人包括以下几类:
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是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缓刑是指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假释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在其刑期未执行完毕前,暂时释放出狱,在社会上服刑,并接受社区矫正。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罪犯,暂时在监狱之外执行刑罚,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这类罪犯虽然被剥夺政治权利,但在社会上服刑,也适用社区矫正。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适合社区矫正的犯人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的罪犯。这些措施旨在通过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的方式,帮助罪犯重新成为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