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遗嘱不能修改: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其他形式的遗嘱(如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
已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伪造的遗嘱:
伪造的遗嘱也是无效的。
被篡改的遗嘱:
遗嘱被篡改的部分是无效的。
总结来说,除非遗嘱人去世,否则没有绝对不得更改的遗嘱。公证遗嘱由于其权威性和可信度,是不能被其他形式的遗嘱所更改的。此外,遗嘱人自身的行为和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欺诈、胁迫、伪造)所立的遗嘱也是无效或不可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