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及取得赔偿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包括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搜查等。
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以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社会经济权利和文化教育权利
财产权。
劳动权利和义务,包括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文化权利和自由。
特定主体的权利
保护妇女的权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平等权利。
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正当权利。
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正当权利。
其他权利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侵入。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检查通信。
获得救济的权利,包括申诉、控告、取得国家赔偿权等。
这些权利保障了公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地位和自由,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和机会。同时,公民在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