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者,包括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规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
4. 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5.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6.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7. 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这些义务旨在确保教育者能够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有序、有利于个性发展的教育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