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是具体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诉讼离婚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没有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法院判决离婚的具体情形:
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主要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且调解无效。如果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如果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不良习惯: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分居满二年: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夫妻,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其他情形: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建议:
在面临离婚诉讼时,建议当事人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收集并出示能够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以便在法庭上获得有利的判决。同时,如果有家庭暴力等情形,应及时向法院申请保护令,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