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主要采用以下原则:
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独立原则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确保仲裁的公正性。
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经济纠纷原则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仲裁庭需要全面、客观、深入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
一裁终局原则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分级管理、一次裁决原则
经济合同仲裁分为县级、地市级、省、区级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的仲裁委员会四级。
仲裁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即仲裁机关一次裁决即是终局裁决。
着重调解原则
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是经济合同仲裁的必经程序,如果调解不成,仲裁机关应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人员依法回避原则
仲裁庭认为本案不适宜或当事人发现仲裁成员有可能影响公正仲裁时,应退出对该案的仲裁。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经济仲裁的基础,确保了仲裁的公正性、独立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