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事犯罪”这一表述并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术语,因此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理解:
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这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举动犯
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存在既遂形态与预备形态及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之别。我国刑法中的举动犯一般都是原本属于非实行行为而被刑法分则实行行为化的犯罪行为,具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如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之参加行为;二是教唆性质的犯罪构成,如煽动分裂国家罪之煽动行为。
刑事犯罪
刑事犯罪是一种统称,即但凡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都可称之为刑事犯罪。刑事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刑事犯罪是指具备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心态)、客体(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和客观方面(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等要件的违法行为。这些要素共同确定了犯罪的性质和责任。
综上所述,“行事犯罪”可能是指 触犯刑法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体含义需要结合上下文来判断。如果是指职务犯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贪污、贿赂等违法行为;如果是指举动犯,则是指一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的行为;如果是指刑事犯罪,则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各类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