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费收费标准因地区和垃圾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部分地区和类型的垃圾费收费标准:
城市居民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3元/月·户,外地进城暂住人员为2元/人·月。
非居民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按上年末在职人数(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计收,标准为1.8元/人·月。
商业、服务业、文化、餐饮、娱乐业等经营单位按营业场所的营业面积计收,标准为0.3元/平方米·月。
各类集贸市场的固定摊位按实际营业天数计收,标准为0.5元/摊·天。
宾馆、旅社、招待所按床位实有数的50%收取,标准为4元/床·月。
客运车辆:按车计收,6座以下(含6座)2元/车·月;7-20座(含20座)3元/车·月;20座以上5元/车·月。出租汽车暂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餐饮业
按每标桌10人计算,每桌每月按20元计收(每桌人数增减按每月2元递减或递增)。
另一种是“基本处理费+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方式,基本处理费按每标桌10人计算,每桌每月按10元计收(每桌人数增减按每月1元递减或递增),在此基础上依据厨余垃圾实际产生量按0.02元/升另行收取厨余垃圾处理费。
商业、服务业、娱乐场所
按使用营业面积计算收费标准,50平方米(含)以下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20元;5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含)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18元;200平方米至800平方米(含)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16元;800平方米至1500平方米(含)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14元;1500平方米至5000平方米(含)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12元;5000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10元。
单位自清自运
至垃圾中转站120元/吨,至焚烧发电厂处置费90元/吨。
其他
居民垃圾清运费通常按户或人头收费,非居民垃圾清运费则更为复杂,需按面积、人数、垃圾产生量等多种因素计费。特定类型的垃圾,如建筑垃圾和医疗废弃物,还有专门的收费标准。
这些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费用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获取最准确的收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