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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具有哪些权限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3:26:53    

审计机关具有以下权限:

要求提供资料权: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产管理有关的资料,包括管理、储存、处理和应用的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

检查权:

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资产和信息系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

审计机关对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封存措施。

提请协助权: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移送处理权:

一是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线索,移送相关司法机关查处;二是没有涉嫌经济犯罪,但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干部管理部门查处;三是应由主管部门或各级政府进行处理的其他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或政府进行处理。

处理处罚权:

审计机关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包括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纠正违法规定、处理违规行为等。

查询存款权:

审计机关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者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权: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建议权:

审计机关可以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这些权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审计机关在行使这些权限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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