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女方的产假规定如下:
一孩
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98天
广西增加的产假:60天
总计:98 + 60 = 158天
二孩
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98天
广西增加的产假:70天
总计:98 + 70 = 168天
三孩
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98天
广西增加的产假:80天
总计:98 + 80 = 178天
此外,如果女性职员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
综上所述,广西女方的产假总天数为:
一孩:158天
二孩:168天
三孩:17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