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的遗嘱种类包括以下六种:
自书遗嘱: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制作完成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书遗嘱:
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
遗嘱的全部内容以打印形式呈现。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
通过录音或录像形式记录的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
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口头订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
由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或更改公证遗嘱。
建议在订立遗嘱时,尽量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如有需要,可寻求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