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履行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限期履行:
在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在一个新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即宽限期或延展期。
修理、重作、更换:
如果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工作成果不合格,而债权人仍需要这些物品或服务,可以适用修理、更换或重作的方式,这被称为“补救的履行请求”。
实际履行:
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这包括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
强制实际履行:
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存在违约行为
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
违约方有能力履行并且标的物适宜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可能的、必要的,并且费用不过高
需要注意的是,继续履行不适用于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情况,无论是事实上的不能还是法律上的不能。
以上信息基于《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和第五百八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守约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救济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