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重罪的判罚主要依据《香港国安法》和其他相关刑事法规。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判罚情况:
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最重量刑为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
45名反中乱港分子因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刑期从50个月至10年不等。
其中,戴耀廷被判刑10年,黄之锋被判刑56个月,区诺轩被判刑6年9个月,赵家贤被判刑7年,钟锦麟被判刑6年1个月,吴政亨被判刑7年3个月。
其他一般罪行
香港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为30年。
这些判罚体现了香港对严重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建议进一步关注相关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情况,以获得更全面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