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情况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步骤:
接收申请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到当事人的《申诉书》后,会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人民法院在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后,会组成合议庭,对起诉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
检察院在接到申诉、检举、控告等申请后,会及时受理,并向当事人告知受理情况和案件处理流程。
审查与决定
仲裁办负责人在填写《立案审批表》后7日内需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需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决定受理的,应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申诉书副本。
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后,会进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等步骤,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通知与送达
决定受理后,仲裁委会向申诉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向被诉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及申诉书副本。
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通知原告。
检察院在立案后,会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并进行审理。
后续处理
立案后,若申诉人下落不明,按撤诉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前的调查、准备工作完成后,应按法定程序开庭审理。
检察院在调查核实后,若认为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刑事责任,将制作《立案请示报告》并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随后制作《立案决定书》并备案。
以上步骤概括了不同机构在受理案件时的基本流程和要求。具体操作中,各机构可能会根据自身职责和法律规定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