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机构通常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办理房屋登记时,一般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申请:
当事人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
受理:
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审核: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记载于登记簿:
审核通过后,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发证:
完成登记后,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登记机构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对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并确保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