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必要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必要条款: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例如,当事人、合同的标的、数量、合意条款等。
非必备条款: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例如,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非格式条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实体条款: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例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
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
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
有责条款: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
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提示性条款
提示性条款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
主要条款: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例如,当事人条款和标的物条款等。
普通条款: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包括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但基于当事人行为或合同明示条款理应存在的条款。
这些分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条款,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到这些条款的分类和具体内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